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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其他特殊建筑场所要求


3.9.1  既有建筑使用功能改变为下列场所时,其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和层数、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均应执行现行标准。避难间、非消防电梯的相关消防设置执行现行标准确有难时,可适用原标准。装修材料在满足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宜采用不燃材料。其余消防内容所适用新旧消防技术标准情况以及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要点参照本导则相关要求执行,并应加强消防管理,有条件的宜设单独的消防控制室:

1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2  老年人照料设施。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

条文修订说明

3.9.1  此类特殊建筑场所火灾危险性高,在现行标准中也都有特定要求,故适当提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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